企业劳动纠纷案例

公司的员工手册已经公示告知给员工,为什么还会败诉?

做印刷的庄老板最近很苦恼,其使用的出纳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财务损失。被其开除了。因为该员工违反了员工守则。然后劳动仲裁,他却输了。他是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是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具备三要素,即: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公示告知,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便对劳动者无拘束力。而其中最重要的公示告知要素,单位必须举证已经向每一名员工公示告知,并拿到切实的证据才可以,不能想当然认为只要客观上进行过就万事大吉了。

       法惠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建议你:

1、依法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环节,留存相关证。

2、我们建议单位采取以下公示告知方式:

1)   员工手册发放法: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成册,同时制作员工手册领取单,员工本人签字,与劳动合同等一并留存,该种方式使用最为普遍,也是最值得推荐的方式。

2)  内部培训法:通过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或者以部门、小组等为单位组织培训,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培训、学习,并保留好培训及学习记录。注意记录内容一定要体现: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本人签到内容。

3)劳动合同约定法:在设计劳动合同文本时,明确约定: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阅读、学习单位的×××制度,同时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制度等已经收到并学习。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仅写明单位制度作为合同附件,这种简单的约定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不会被认可的。

4)   考试法:在员工学习完各项制度后,通过开卷或闭卷考试的方式,本人亲自答写单位的相关制度,在设计试卷形式及内容时,务必要涉及员工手册的全部重要内容,不能有明显遗漏,同时保留试卷原件。

5)   传阅法:单位的各项文件由员工传阅学习,学习完后签字,单位留存传阅单的员工签字,但在涉及签字单时,务必明确传阅文件的名称,避免名称不清导致的不能证明传阅内容带来的风险。

6)   入职登记表声明法:入职登记表设计关于入职培训的内容,明确培训内容包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尽量避免电子邮件或内部网告知方式

从证据效力、证据保留成本等角度分析,尽量避免在很多企业、尤其是外企中流行的电子邮件告知或内部网告知方式,一旦产生仲裁或诉讼,无论是从证据的采集成本来看,还是证据的效力来看,均存在诸多麻烦和较高的成本问题,而且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员工以"未看到内部网、未收到电子邮件"等理由否认单位以此方式的公示告知,此时单位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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