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例——“小舢板” 如何战“大航母”

    基本案情

   H公司是一家印刷设备供应商,因为时常需要采购办公设备,从2015年起就和F公司及其经销商M公司具有业务往来。通常根据F公司麦先生的指令经常给M公司发货。同时也经常按照麦先生的要求将货款打到麦先生个人账户。因为麦先生掌管H公司的发货、奖励、返点、销售区域等。一切必须听从麦先生的安排。就这样H公司前前后后签订了4份《办公设备渠道经销总协议》,向F公司进了几十台办公设备,共计货款上千万。

就在去年8月,王经理又向麦先生又订购了一台打印机,并且已经开票付款,可却迟迟未等到F公司发货,就在王经理想再催促一下麦先生时,却收到F公司的《说明函》,说麦先生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私自操纵经销商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私下占款,现已解除劳动关系。看到《说明函》,王经理傻了眼,原来自己信任的F公司的员工麦先生实际上是个骗子,230万欠款从天而降。

解决思路

   “王经理,您付款是直接付到F公司还是麦先生的?”

   “是的,因为F公司合同上并未指定付款账号,麦先生通常让我们打到他自己的个人账户,有时也让我们打到M公司,由他们再转给F公司。麦先生说,这样可以计算他们的业绩,有时我甚至直接打给麦先生,但都标注了“货款”,我心想他们也都代表F公司,应该没什么问题的。”

   “那您怎么确信麦先生就是代表F公司的呢?”

    “因为谷先生有授权代理的证明,给我发邮件都是用F公司的邮箱。而且之前付钱时,都发货的。谁能想到F公司还玩碟中谍呢?”

     听王经理这么说,我们立刻觉得案件有了突破点,那就是本案可以认定麦先生的行为是F公司的指示行为。因为麦先生本就是F公司员工,负责销售,经销商M公司也具有F公司的销售代理权,而且F公司对谷先生之前的销售行为均予以认可,没有对王经理产生任何异议。而且,即使是谷先生超越了代理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麦先生构成表见代理,F公司与王经理签署的合同以及王经理的履行行为均有效。最终,经过我们努力,法院判决驳回F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王经理终于长舒一口气。


230万1.jpg判决书2.jpg判决书3.png判决书4.png判决书5.png判决书6.png判决书7.png判决书8.png判决书9.png判决书10.png判决书11.png230万2.jpg230万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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