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数印企业,维权论坛”在上海召开,会议集结众多数印企业,与法律专家共同商讨面对 “合同陷阱、质量缺陷”问题时应当如何维权。法惠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助力该论坛举办,为企业出谋划策。
问题一:格式合同规避责任
王总是浙江一家数印企业的老板,他认为F公司作为数码印刷行业的龙头老大,却用格式合同处处回避责任,掩饰质量问题。该企业去年向F公司购买价值500万的爱将系列机器,但装机后却发现难以正常运行。而当其找到F公司寻求维权时,却被告知在机器租赁合同中已经写明,面对已经存在的机器质量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原来当时由于王总需要机器,且F公司作为数印大企业,定价较低,技术先进,并认为大企业会诚信经营,有所担当,因此没多想便签下了合同,没想到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如今按照合同只能自己承担问题机器的后果。面对质量问题,F公司规避了责任,使其难以维权。
问题二:被迫签署用户认可书
刘总是江苏的复印机经销商和印刷企业,而F公司爱将机器给他带来的困惑无以言表。刘总表示,F公司不仅有规避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且会用各种手段让客户签署《用户认可书》,人为制造“用户在机器安装前就知道机器有问题、用户同意接受有问题机器”的假象。刘总当时因急需印刷机,且认为F企业机器出租快、质量好,便向F公司购买了爱将系列机器。而在从F公司购买的机器装好一个月后,销售经理又找到刘总签订《用户认可书》,说是当时遗漏了流程。由于机器表面上没什么问题,刘总就签了,结果却无法正常使用。等刘总再去找F公司时,他们却拿出已经签过的《用户认可书》,上面证明刘总承诺同意接受有问题机器。现在,刘总因为这些无法使用的机器债务缠身,却投诉F公司无门。

法律专家:并不是维权无门
针对会上许多企业提出的问题,法律专家给出答复:在数字印刷行业中,融资租赁合同非常常见,大企业通常会在合同中做文章,规避责任,但我国法律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对于格式条款规避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格式条款视为无效。因此即使在机器租赁合同中有规避出租人责任的条款,也应当提前以特定形式提醒承租人,F公司故意隐瞒未做提醒的,该条款应为无效。其次,哪怕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已写明,但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有出租人负担。因此对于F公司并未告知机器有故障的,出租人应当负责机器的质量问题,而非免责。
专家建议:签订合同还需要专业人士
在数码快印行业中,向大企业租赁印刷机器可以为企业提供另一种资源和技术支持,是一种常见的资源获取手段。但这种手段虽然能为企业带来效益,但也暗藏合同陷阱,而这种陷阱通常是看不见的,唯有问题爆发时才显露出来,且这种合同一签很多年,稍有不慎就会对企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因此即使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保护手段,但这并不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最好在合同签订时就谨防风险。法惠法律服务平台建议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聘请法务专家对具体合同条文一一审查,并对企业的履约情况、质量问题等都进行详尽调查。只有自身防范到位,提高警惕,才能知己知彼,规避陷阱,保证企业健康发展。